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济阳区华百广场出停车场时,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为264mg/100ml,后被抽血检验。2019年5月22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4±9.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检验报告,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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