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住济南市钢城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S*****号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41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国道341线济南市钢城区辛庄镇百咀红村路段,撞至邓某某顺向停放在道路南侧的鲁J*****(鲁J****挂)号半挂车的尾部,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3±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较高,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宜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卷宗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