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3月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A*****吉利牌小型轿车,从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水泊村大强石料厂出发,沿长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归德大桥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5月9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22.8±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有前科、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检察官助理:牛春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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