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寒亭街泰祥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泰祥街白浪河桥西头时与路牙石刮蹭摔倒,致张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鲁******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醉成分,含量为120.80mg/lOO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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