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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现住址潍坊市潍城区**街**小区**号楼**室,群众,现在潍城区月河楼商务大厦会计事务所实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在潍坊高新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福寿街东方路路口处,与郭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相撞,车辆受损。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常兴

检察官助理:王淑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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