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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住山东省莱阳市**庄**村。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19时许,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莱阳市富山路由东西行至白龙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9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慧

检察官助理张勋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散页材料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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