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4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定陶区**镇集上百货商场门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现场抓获录像、抽血录像;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晖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村**号。
2、案卷1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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