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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龙口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14时许,醉酒驾驶鲁******号微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517国道蓬莱市**高速出口处,与由东向南左转弯杨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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