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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龙口市**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下丁家镇**村437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9月2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龙口市东海****小区出发,沿大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学**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张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30/100ml,2019年8月29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16ml/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吕莎莎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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