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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乡**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乡**村**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当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61KM+800M(阳泉服务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淑青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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