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住榆次区某某小区6-1-220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2时58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M***3灰色长城牌小型汽车行驶到榆次区汇通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张某某口腔中酒精含量为172.4mg/100ml。经抽血检验,从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5.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于某某小区某某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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