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9199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住**街**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晋AD***13奇瑞轿车由西往东行驶至龙湖路与定阳路交叉口时,与同向在前的李某某驾驶的晋K****1别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驶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3.7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李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20年3月30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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