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路**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2时18分,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黑色二轮摩托车从襄汾县**往襄汾县**路行驶,途径**路段时,被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新文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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