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山阳县城东**小区门外**餐馆吃饭喝酒后,驾驶陕HL****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其朋友沿育才路向原县人民医院行驶。21时40分许,行至信毅中学东200米处,被山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等书证,杨某某、方某某等人证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京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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