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父亲张某乙、母亲马某某,妻子何某甲,朋友张某丙等人,在恩阳区**镇**村岳母何某乙家为其妻子何某甲过生日聚餐时饮酒。当日21时许,张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小型轿车,搭乘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从其岳母家向下八庙镇凤凰街方向行驶,行至下八庙镇凤凰包村(小地名:李家嘴)时,撞上路边住户围墙,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张某甲指使蔡某某顶替自己承认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张某甲报案至巴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张某甲的检测结果为100 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恩阳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检验,在张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
2020年2月15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马某某、张某乙、蔡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1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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