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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K****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丰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湖路(老金宜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3.7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玲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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