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2********,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暂住市**镇**村**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零时47分,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本市常平镇土塘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8.68mg /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核查登记表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京智
2021年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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