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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9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粤S5****)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路段时,因前方路面不平,张某某驾车进入反向车道,与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U****,车损21288元)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688****;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67737****。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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