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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时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B7****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靖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501163****;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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