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068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粤E6****的小轿车搭载杨某某、李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横三新区西五巷12号之三(284县道下行11公里27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秋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0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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