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自由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道**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0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P****号小型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出海龙路北14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62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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