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号,现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于2020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赵天宇某某(另案处理)饮酒后的情况下,将以其名义租赁的粤A5****号小型轿车交付赵天宇某某驾驶。同日2时4分,赵天宇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5****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赵天宇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81982****)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