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1****的报废二轮摩托车,从大岭古田往梁化方向行驶,行至新公路路段时与相对方向严某某驾驶的粤L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5mg/100ml。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368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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