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P*****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街道办**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样本乙醇成分含量为125.2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微
检察官助理:曾天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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