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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8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楼**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370线清远市清新区龙颈圩往石坎圩方向行驶,行驶至X370线石坎加油站路段时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场后将张某某带至石坎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测,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翠微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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