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以下简称连南县),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路**号**幢**,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7日决定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J1****套牌二轮摩托车,由连南县三江镇老林业局往南门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江镇沿江东路财政局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查处“醉驾”、“酒驾”专项行动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对张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浓度为195mg/100mL。随后,张某某被带往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 226.13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处理情况说明、酒精测试结果、社会调查意见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血液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英莲
检察官助理 葛炼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是1802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套牌两轮摩托车被扣押在连南县拯救中心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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