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文化程度:初中,已婚,身份证号码:4408251973******,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园**栋**房,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本院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3时57分左右,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粤GJ****号牌小型轿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由广湛路口往赤坎游泳棚方向行驶,行经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给张某某作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张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0.62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2020年6月12日
附:
1.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068****。
2. 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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