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村**路**横**号。2020年7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4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饶平县黄冈镇林厝埭往霞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黄冈镇建设路时,与对向由林某甲驾驶的粤U*****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继而粤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前碰撞林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粤U*****号轿车,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0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2.85mg/100mL。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林某甲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乙无事故责任。
2020年2月2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林某甲、林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某一次性赔偿林某乙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培钦
检察官助理:巫敏华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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