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江西省**市**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粵S*****),于2020年06月24日21时06分许,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瑶田大道汇太东路口时,被当场查获,将其带至增城区新塘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 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廖某良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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