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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广场**期**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持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白云区齐富二横路进悦云路北44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18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醉酒驾驶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69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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