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福建省诏安县**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A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某某同泰路颐和山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张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4.9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972****。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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