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为广东省徐闻县,户籍地为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楼。2013年12月12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时58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1****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3.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92622****)。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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