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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住忻城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桂G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忻城县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晚23时54分行驶至芝州二路国土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张某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9.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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