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街**号,暂住柳州市柳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G****0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羊角汶路口华夏停车场门口时,与停车场门口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面包车损坏,被告人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被送至柳江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46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嵩
检察官助理:刘艳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772****。
2.案卷材料1册和检察卷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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