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横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桂A****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横县横州镇城司路由城司小学向往禤村方向行驶。行至城司路北门路口,由于被告人张某某操作失误,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侧翻,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张某某抽血 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毫克/100毫升。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黄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兵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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