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4*******,汉族,初中,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福建省宁化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 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赖某某,由建宁县****小区路段沿**西路经水南圆盘往建宁县濉溪镇**东路行驶,行驶至**东路****小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其带至县总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44.47mg/100ml,张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张某某从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执勤经过、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现场、抽取血样照片,张某某醉酒驾驶被查获视频光盘1张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闽G****小型普通客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国勤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宁化县**镇**路**号*幢***室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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