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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94********,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街西**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6月0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一个同学在孔家庄镇怡馨小区喝酒,张某某喝了5瓶啤酒,当日21时许,因其车牌号为冀G*****白色大众牌小轿车挡住了超市入口,张某某在挪车期间被交警查获。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张春生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41.44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检测单、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发彪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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