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路**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冀G9****号小型汽车行至112国道宣化区洋河南镇三台子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8mg/100m1,后经抽血并送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6.3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兴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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