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9时30分许,张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未经登记的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沿裕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安局对面路段时,与在道路西侧由孟某某停放的冀G2****号北京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相关部位损坏。同日22时18分,在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依法提取了张某某血液样本,并于9月12日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样本进行了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5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材;被告人张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孟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
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远光
检察官助理:赵晟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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