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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5月28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大岭镇沙梨园路前进街往平沙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大岭美多商场后门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粤L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张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6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仕鸿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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