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9********,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1日02时12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9***小型轿车在惠阳新圩长布小学路段,碰撞到**小学的警示柱和**公司的电线杆,造成警示柱、电线杆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700元给**镇**小学;一次性赔偿4200元给**公司。经检验张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6.6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言及辨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东平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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