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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泰爵骑士牌电动三轮车从成都市双流区黄甲大雁小区出发,后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延伸线黄甲雷达站路段时,被在此执勤开展酒驾整治活动的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张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6.3mg/100mL。经鉴定,无号牌泰爵骑士牌电动三轮车的车辆种类属性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12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现场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勤

检察官助理:刘隆含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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