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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210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111线原蘑菇气镇收费站路段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刚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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