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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26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8日20时46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路由东至西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豆领坡、范会芳查获。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的张某某带至新乡市三七一医院进行抽血。2019年07月30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36.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张某某达到醉酒标准。2019年07月30日,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张某某酒后驾驶的黑色无牌燃油二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普通摩托车的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所驾驶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①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新公鉴(理化)【2019】1676号)检验报告,②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豫天衡【2019】车鉴字第A1645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执法记录仪所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振宇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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