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晚06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左旗嵯岗镇道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变电站”门前,遇呼伦贝尔市市满洲里市驾驶人庞忠山,道路上由南向北停车施工的蒙******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后,采取紧急制动摔倒,因惯性无号牌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前滑行撞在蒙E44838号机动车,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8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有新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现场视频资料、提取血样笔录、酒精检测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笔录、车辆信息查询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