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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现住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59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辛店镇乐天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市交巡警五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张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15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佩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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