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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5********,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昌乐大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鄌郚镇乐福源超市门口处时,与张某乙驾驶从路边起步向大沂路中间车道变道行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0日,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68mg/100ml,为醉酒。经研究,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检察官助理:吴婷婷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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