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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住辽宁省北票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朝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8 月14 日晚18 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辽N****6 小型汽车从西大营子高速口往朝阳南高速口方向行驶,行驶至朝阳南高速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8月15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5MG/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的供述笔录;2、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洪岩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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