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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5****小型轿车沿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由西向东行驶。当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经过石镜街天目路口后,为逃避前方公安机关设卡检查,驾车左转至对向车道逆行约40米后转入石镜街158号通道口停车,被告人张某某随即弃车逃匿至石镜街158号二楼,后被赶来的执勤人员查获。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朱文浩

                                     20201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散件证据材料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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