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BK****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公司驶往东洲街道加油站,途经东洲街道七号路浙江**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掉头后逆行,与停放在路边的贵G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贵GW****号小型轿车与停放于前方的浙D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
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原处候审(电话1522601****)。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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