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6********,汉族,初中,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镇**村**路**巷**号,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楼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5日21时56分许,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民警在**道**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牌号为鲁******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道**路交叉口时,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3.5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证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案件侦破说明、犯罪嫌疑人户籍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珠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40690****);
2.诉讼卷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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